11日得知,山东省应急厅、省高院等部门牵头公布《关于增强企业安全性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的意见》,明确提出将创建企业安全性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责任四项制度,即事故再次发生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度、生产安全性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、生产安全性责任事故投产整顿制度,以及生产安全性责任事故牵头惩戒制度。 其中,生产安全性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明确提出,对再次发生生产安全性责任事故导致1人及以上丧生、3人轻伤、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,启动刑事调查;对企业主要负责人、实际掌控人明确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人,采行谨慎态度依法审查。 生产安全性责任事故投产整顿制度则明确提出,对经投产整顿竣工验收仍不具备安全性生产条件的企业,将依法按程序不予重开,重开后要依法注销企业有关证照。
而生产安全性责任事故牵头惩戒制度拒绝,因再次发生事故被追究责任刑责的企业主要负责人,自刑罚继续执行完之日起5年内不得兼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;对根本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,终生不得兼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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